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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场租补贴工作的 通  知
作者: 时间:2017/3/4 阅读:4809次

关于开展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场租补贴工作的

通  知

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黔府发〔2015〕31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新常态下返乡创业人员等服务工作,现决定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场租补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对象及条件

1.具有湄潭县辖区内户籍,在湄潭县辖区内创业,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3年以内,就业人数3人以上(含3人),取得并持有合法经营证照的返乡创业人员、复员退伍军人、残疾人、精准脱贫对象、易地搬迁移民等人员;

2.创业主体注册为个体工商户、小微企业、农业专业合作社。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、安全和环保要求,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及以上,投入资金在5万元以上;

3.经镇(街道)人社中心推荐,被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扶持项目的,或所办创业项目虽未经人社部门认定,但符合人社部门认定条件的。

二、不予扶持的项目

1.桑拿、按摩(不含盲人按摩)、网吧、氧吧、水吧、酒吧、洗脚、洗浴和娱乐业等类似项目。

2.砂石场、泥砖厂等类似无精深加工性质消耗国土资源的项目。

3.传统木材加工等类似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。

4.造纸、皮革、化工、冶炼、电镀等类似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。

5.小水泥、小玻璃、小炼焦、小火电、小炼铁、小煤矿等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项目。

6.不依法经营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未整改到位,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项目。

7.其它虽未列举但不适宜由公共财政扶持的项目。

三、申请资料

1.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(1份);

2.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(交复印件各1份);

3.返乡创业证明原件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、残疾证复印件、精准脱贫对象证明、易地搬迁户证明复印件(1份);

4.《工商营业执照》(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);

5.经营场所租赁合同(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);

6.在县内建行开具的银行卡复印件;

7.创业者在经营场地的A4照片(可几张照片编辑在1张上);

8.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。

四、补贴标准

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,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,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
五、申请与受理

1.返乡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村、居委会出具返乡创业证明,复员退伍军人、残疾人、精准脱贫对象准备相关证件及证明,并准备申请所需要其他资料,向创业地所在镇(街道)人社中心申请,填写《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》。

2.镇(街道)人社中心初审创业扶持项目,签署意见后,于每季末月5日前送县就业局。

3.县就业局实地抽查创业项目、经营情况及场所面积。

4.县就业局每季末月20日前会审一次,会审通过后兑现补贴。

六、其它

政策咨询及解释由县就业局创业服务股负责。

联系人:县就业局创业股石泽懿

联系电话:0851-24257428。


附件:创业场租补贴表册及资料清单汇总(农民工).xls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湄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2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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